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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3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洪純莉方祥鴻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3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本院一○八年度聲再字第三九號命補費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已經確定而聲請再審者準用之,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並有明文。又上開規定得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提起再審之訴之事由,係指前訴訟程序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且從該證物本身形式上觀察,一經斟酌即可受較有利之裁判者而言。故準用該規定對於已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須具備三要件:一須所指之證物,係在原確定裁定作成前即已存在者,二須該證物之存在,為再審聲請人所不知或雖知但不能使用者,三須如經斟酌該證物,即可使再審聲請人受較有利之裁判者為限。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主張原審於民國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所為一○八年度聲再字第三九號命補費之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略謂:伊於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依原確定裁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取得裁判費收據(下稱系爭裁判費收據),「案由欄」註明「再審」、「對照當事人欄」註明「空白」、「案號欄」註明「聲再山」,與上開原確定裁定「案號欄」僅註明「聲再」不同,可證系爭裁判費收據與伊「聲請再審」無關聯性,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命伊補繳裁判費一千元,顯有未合法,此為伊知悉再審理由在後之具體情事,合於首揭民事訴訟法規定,為此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不合法應予廢棄等語。

三、惟查,再審聲請人以原審一○八年十月十八日一○八年度聲再字第三九號命補費之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所指合於該條之證物,係其依原確定裁定繳納裁判費之系爭裁判費收據,而該裁判費收據係再審聲請人於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依原確定裁定向本院補繳,始由臺灣銀行職員製作交付再審聲請人收執者,顯然該裁判費收據並非於原確定裁定作成前即已存在者;且原確定裁定係因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一○八年度聲再字第二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審乃於同年十月十八日作成上開原確定裁定,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足見原確定裁定命補繳裁判費,於法並無不合,自無因斟酌再審聲請人所指系爭裁判費收據,而有使再審聲請人受較有利裁判之可能;又系爭裁判費收據「案號」欄記載內容為「108年聲再山字000039 號」,並非僅「聲再山」三字,係表明原審案號及股別為「山股」,對照原確定裁定右下角記載可知,其餘「案由」欄記載「再審」二字,並未否定本件為聲請再審事件、「對照當事人」欄空白,更無否定再審聲請人係依原確定裁定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之意,再審聲請人執此謂其收執之系爭裁判費收據與本件聲請再審事件無關聯性云云,殊有誤會,附此指明。從而,原確定裁定並無再審聲請人所指「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之再審事由,再審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指摘原確定裁定不當並求予廢棄,顯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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