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74號原 告 鍾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士剛律師 鄭皓軒律師 胡書瑜律師 被 告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股東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訴外人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斯博特公司)之股東,惟被告之股權係其給予0.2%即新臺幣1,000元之技術出資,並由被告擔任斯博特公司董事,伊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惟因兩造經營理念不合,伊無從得知斯博特公司營運情形,爰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 請求執行業務股東即被告交付斯博特公司如民事起訴狀附件所列文件等語。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