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采明(原名張玉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兆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1,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