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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1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瓊華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采明(原名張玉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兆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1,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1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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