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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抗字第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章榮孫曉青蘇錦秀

抗告人
張采明
相對人
陳兆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3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未告知抗告人本件有民訴訟法第253條之問題,即逕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下稱原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2項規定,自屬違法之突襲裁判。且抗告人係以送達不合法等眾多原因,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493號裁定所涉新臺幣(下同)329,882元債權不存在;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12號返還借款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相對人係以還款協議書、借款返還請求權、票據法律關係,擇一請求抗告人給付5,487,9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兩者不論訴訟類型與訴訟標的均不相同,非屬同一事件。故原裁定以抗告人重複起訴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於法不合,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給付之訴原含有確認之訴之意義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55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自明。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或反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與前訴內容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給付判決,而後訴以該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仍在上開法條禁止重訴之列(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36號、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42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起訴違背第253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7款定有明文。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者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對相對人提起本訴,係請求確認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493號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及其利息之債權不存在(見原審卷第10、16至18頁)。而相對人係於108年9月9日對抗告人提起另案訴訟,請求抗告人給付5,487,944元及其利息,其中系爭本票部分,基於訴之選擇合併,依民法第478條之借款返還請求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此有另案訴訟卷宗所附民事起訴狀、系爭本票、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64至166、174、213頁)。足認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前,相對人已對抗告人提起另案訴訟,請求給付系爭本票之借款或票款及其利息,此給付之訴已含有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之訴之意義在內,依前揭裁定意旨,本件消極確認之後訴,對於另案訴訟請求給付之前訴而言,自屬重複起訴而不合法。故原審以抗告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定一事不再理原則,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於法並無違背。

三、再按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2項固有明定。查抗告人重複提起本訴,起訴已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原審即無進行實體審理而為言詞辯論之必要,自無前揭規定之適用,故抗告人主張原審違反上開規定為突襲裁判云云,亦無理由。

四、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本票號碼   面額 (新臺幣) 受款人    到期日   (民國) 106年10月24日 張采明 TH0000000 329,882元 陳兆伸 107年5月3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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