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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1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

上訴人
聯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樺陵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送達上訴人,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至同年8月31日止即告屆滿(8月29日及30日為假日),惟上訴人遲至同年10月28日始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3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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