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75號
- 聲請人
-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核其民事聲請再審狀之內容,僅泛言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6號確定裁定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其對之聲請再審,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規定,且其確無資力,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6號確定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有未當,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所持理由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