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朱宛柔
被告
薄荷天使不凋花即李禹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另司法院民國97年4 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而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就上述智慧財產權訴訟,普通法院即屬無管轄權。再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仍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有關合意管轄、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685 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37號、99年度抗字第183 號、101 年度智抗字第2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意見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原告開設露森不凋花/乾燥花花藝教室,從事花藝教學與準備證照考試之授課,被告為原告之學生,原告經過被告及其他學生同意後,為學生在其指導下完成之花藝作品及自己所完成之花藝作品拍攝照片(下稱系爭照片),系爭照片經原告運用角度、光線、色調、焦距等巧思而完成,具有原告個人獨立創意而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是系爭照片屬於原告所拍攝之攝影著作,應受著作權之保護。詎被告於109年6月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將系爭照片公開展示於其所經營之Fcaebook粉絲專頁「薄荷天使不凋花Mintangel」及Instagram「mintangelflower」頁面上,用於招攬學生及購買花藝產品之廣告,或是將系爭照片為裁切、調色等修改,甚至在系爭照片上加上被告之識別文字「Mintangel」,侵犯原告就系爭照片之散布權、公開展示權及改作權,並造成原告減少招收學生25人,以原告類似花藝課程收費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計算,被告之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為100萬元(計算式:4萬元×25=100萬元),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並應將系爭照片自其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上刪除,及應將本件最後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之全部內容(包含案號、當事人、主文、事實欄),登載於「薄荷天使不凋花」之Fcaebook粉絲專頁及Instagram至少7日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足見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洵可認定。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㈡綜上,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3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