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宇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鄒巧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49號 上 訴 人 宇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璇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644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 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3萬1,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