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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林怡君

上訴人
宇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巧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璇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644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1,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44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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