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 原告
- 姜廣利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75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161號裁定駁回確定,是本院上開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既屬有效,且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並不停止進行(最高法院28年渝抗字第121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