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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翁偉玲

抗告人
即原告
吳博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友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15日110年度勞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抗告人即原告吳博陞與相對人有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15日110年度勞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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