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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被告
李嘉賢(原名:李正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8,486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7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1.2%,及自民國95年7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1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18,4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借款契約書肆、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之違約金並無迄日,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參(見卷第7頁),嗣於民國110年4月1日具狀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18,486元,及自9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30日起至95年7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1.2%,及自95年7月30日起至95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有本院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卷第35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61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4年1月24日起至99年1月24日止,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前3期利息按年利率3%固定計算,第4期起改按年利率12%固定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嗣未依約清償,依約被告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518,486元,及自9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30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8,486元,及自9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30日起至95年7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1.2%,及自95年7月30日起至95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及試算表、被告戶籍謄本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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