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0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賴錦華蘇嘉豐熊志強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2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3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4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5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7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者,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再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伊訴之聲明,請求給予精神補償費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已逾150萬元小額訴訟之規定,另伊已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逕送最高法院審理中,故如附表各編號之確定裁定(以下合稱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不應由原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且難謂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規定,且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於法有違,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理由,原確定裁定應予廢棄等語。並聲明:㈠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800萬元,及應加付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經查,原確定裁定係因抗告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41號小額民事第二審確定判決迭次聲請再審、訴訟救助後所生,仍屬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規定不得抗告,自仍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無適用法規之錯誤。故再審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再審事件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 1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0號 民國110年5月27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789號 2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1號 民國110年5月27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790號 3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2號 民國110年5月27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791號 4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3號 民國110年5月27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792號 5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4號 民國110年5月27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793號 6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5號 民國110年5月27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794號 7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6號 民國110年5月27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795號 8 110年度聲再字第1187號 民國110年5月27日 110年度聲再字第79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80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