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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36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43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蔡政哲陳正昇李家慧

110年度聲再字第517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51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693至698號

110年度聲再字第699至704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再審相對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至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仍有效解釋、大法官會議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尚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以及諸多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合先敘明。

二、再審聲請意旨均略以:兩造間涉訟事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09年6月11日函送最高法院審理,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是原確定裁定顯未合法,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並聲明:㈠廢棄原確定裁定。㈡請求因不當之裁定應給與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及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07年3月7日「終止」租約之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云云。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猶執陳詞主張其曾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109年1月10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近一次退保日期為108年11月21日)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再審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無訛,亦經本院以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救字第302號裁定准許在案,足證再審聲請人目前失業、無工作收入,生活陷於極度困難,名下亦無固定資產,實無資力再支出聲請再審之訴訟費用,況伊所提物證齊全,必有勝訴之望,應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核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係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4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小額民事第二審確定判決迭次聲請再審、訴訟救助後所衍生,均經本院以不合法或無理由為由駁回在案,是再審聲請人除未具體表明原裁定所持理由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外,復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其他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仍有效解釋、大法官會議解釋顯然違反者等情,自難謂再審聲請人已就原確定裁定依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次聲請案號 原裁定確定日期(民國)及案號 01 110年度聲再字第436號 109年11月3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701號 02 110年度聲再字第437號 109年11月30日109年度救字第979號 03 110年度聲再字第517號 109年8月6日109年度聲再字第253號 04 110年度聲再字第518號 109年8月6日109年度救字第442號 05 110年度聲再字第693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564號 06 110年度聲再字第694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565號 07 110年度聲再字第695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40號 08 110年度聲再字第696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41號 09 110年度聲再字第697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718號 10 110年度聲再字第698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再字第719號 11 110年度聲再字第699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829號 12 110年度聲再字第700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830號 13 110年度聲再字第701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917號 14 110年度聲再字第702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918號 15 110年度聲再字第703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996號 16 110年度聲再字第704號 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救字第99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3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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