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55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 CO.,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張洪忠
- 相對人
- 陳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24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7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均裁判駁回上訴,全案業已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408,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