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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蔡世芳張瓊華陳宣每

111年度聲再字第3968號至3982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原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欄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即得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意旨均略以:伊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伊向相對人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相對人對此並未異議,應視為同意伊之請求,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欄所示之原確定裁定(下合稱系爭確定裁定)遽以駁回,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伊聲請再審難謂無勝訴之望,系爭確定裁定未合法,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等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請求廢棄系爭確定裁定等語。

三、經查,系爭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認定聲請人聲請再審不合法而裁定駁回,然經核聲請人聲請再審狀內容,僅泛言其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且相對人對於其請求精神補償金800萬元未有異議云云,並未具體表明系爭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件聲請再審案號 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 1 111年度聲再字第3968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17號 2 111年度聲再字第3969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18號 3 111年度聲再字第3970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19號 4 111年度聲再字第3971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20號 5 111年度聲再字第3972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21號 6 111年度聲再字第3973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22號 7 111年度聲再字第3974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23號 8 111年度聲再字第3975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24號 9 111年度聲再字第3976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25號 10 111年度聲再字第3977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26號 11 111年度聲再字第3978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27號 12 111年度聲再字第3979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28號 13 111年度聲再字第3980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29號 14 111年度聲再字第3981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30號 15 111年度聲再字第3982號 111年5月31日 111年度聲再字第183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96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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