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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5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聲請人
香港商UTT TECHNOLOGIES CO.,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張洪忠
相對人
陳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24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7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均裁判駁回上訴,全案業已確定在案。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408,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5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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