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0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0七號
- 上訴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三、上訴人甲○○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