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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七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育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俊
相對人
大洋海運輪船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海岩

右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五二一號確定支付命令廢棄。

右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及支付命令之聲請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前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遞狀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聲請人代理相對人於台灣地區之業務,並代相對人支付各項費用,其負責人賴英俊綜理聲請人公司一切事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違背職務,自民國八十四年起以若不給付回佣,則不將相對人所屬輪船之相關業務交其承攬等語,連續要求相對人所屬之輪船提供服務之聯成燊記船務代理公司等給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不等之回佣,並於聲請人代相對人支付相關費用予聯成燊記船務代理公司等廠商時,要求聲請人公司之會計人員將應支付之費用開具支票交予其收執後自行兌領,再依應付廠商費用扣除回佣所餘金額,以簽發其個人名義之支票給付之,所得回佣賴英俊均侵占入己,迄至八十六年七月間止,賴英俊共向前揭公司收取六百零八萬九千四百八十三元回佣,致相對人受有損害,案經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其行為觸犯業務侵占罪嫌,而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三二、二六四七八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聲請人應與賴英俊負連帶賠償責任云云,本院乃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核發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五二一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嗣因聲請人未聲明異議而告確定。

㈡惟賴英俊被訴觸犯業務侵占罪部分,業經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五月廿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三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為前開支付命令基礎之起訴書既已因嗣後之確定刑事判決而變更,該確定支付命令即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再審事由,爰依據同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對該支付命令聲請再審,請求將該支付命令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等語。

按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前開規定於確定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按支付命令屬於裁定性質,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係提出台北地檢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三二、二六四七八號起訴書為據,主張賴英俊觸犯業務侵占罪嫌,聲請人應與之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本院乃據以核發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五二依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旋告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支付命令案卷核閱屬實。

㈡嗣賴英俊被訴觸犯業務侵占罪嫌部分,經本院刑事庭及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分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三四○一號、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三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並告確定,賴英俊則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收受前開台灣高等法院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內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查明。按賴英俊既無相對人所指稱之業務侵占犯行,其與聲請人自無須對相對人負連帶賠償之責;亦即為系爭確定支付命令基礎之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所指內容,業經其後之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刑事判決做相異認定,該起訴書內容既經變更,系爭確定支付命令即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再審事由,要無疑義。

㈢查聲請人應係至賴英俊收受前開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後方知悉前開再審理由,其於九十年六月廿六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有聲請再審狀上本院收狀戳可參),並未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自屬合法。系爭支付命令確有聲請人指陳之再審事由,自應由本院將原確定支付命令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