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小上字第二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邦豪陳盈如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小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華夏興國
被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施茂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

十一年度北國小字第三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佰參拾陸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亦有明定。另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此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之規定,上開條文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故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一四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

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救字第五五號民事裁定卷宗核閱,該項聲請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裁定駁回,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此項駁回訴訟救助裁定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⑵再則,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理由略稱:被上訴人所屬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大早提詢上訴人,迄下午近五點始開庭詢問上訴人,開庭時間僅短短數分鐘,使上訴人枯坐近十餘小時,精神上受有損害,且晚午餐僅食用二個麵包及一瓶飲料,回看守所房舍時,已近凌晨一點鐘,上訴人未著外套,所受損害非小,有請求國家賠償之必要等語,求為廢棄原判決等情。惟核其上訴人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至第五款情形,亦未揭示所不適用法規其條項或其內容、法則為何,尚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參以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之金額。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陳 邦 豪

法院書記官 方 美 雲計算書: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零 元(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第二審送達郵費新台幣一百三十六元。

合計 新台幣一百三十六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 盈 如

法 官 呂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小上字第二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