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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二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二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上訴人與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二號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二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