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二號
- 上訴人
- 甲○○
(即原告)
上訴人與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二號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二號
(即原告)
上訴人與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二號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