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添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 訴人 鼎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柯鄉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條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柯鄉黨,惟於起訴後之93年10月26日變更為乙○○,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公告一份為證,雖上訴人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但上訴人於本院裁判送達後訴訟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由乙○○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