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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1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訴人
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訴人 鼎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柯鄉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條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柯鄉黨,惟於起訴後之93年10月26日變更為乙○○,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公告一份為證,雖上訴人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但上訴人於本院裁判送達後訴訟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由乙○○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11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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