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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七七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
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與聲請人簽定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聲請人予相對人授信額度為新台幣(下同)九千萬元,相對人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簽發內載到期日為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金額為九千萬元之商業本票一紙,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據相對人九十一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閱報告書記載,相對人九十一年負債總額將超過資產總額,如未獲各債權金融機構同意展期請求或其他機構之支持,則無法正常清償債務,經營能力有疑問,而相對人對金融機構之短期借款為六十三億三千五百九十六萬零九百十四元,應付短期票券淨額為一億三千五百九十四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元,合計六十四億七千一百九十萬二千七百四十八元,相對人顯已無法支付如此龐大債務,又損益表中營業利益為七十四萬七千七百三十五元,已不足支付利息支出九百八十九萬二千一百三十三元,另相對人之不動產大都已遭拍賣,或遭其他金融機構承受,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相對人九十三年七月資訊,相對人於金融機構借款且逾期金額為十億六千八百四十二萬九千元,於金融機構尚有經轉讓之逾期授信三十二億三千零五十五萬一千元,以上逾期授信均已被列為催收款項及呆帳,相對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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