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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4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545號

上訴人
甲○○

      乙○○

      子○○

      壬○○

      丑○○

      己○○

      戊○○

      辛○○

      丙○○○

      癸○○

      寅○○

      庚○○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18日至22日及8月16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4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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