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36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甲○○(即台灣第一家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二、丙○:新台幣142,129元。三、乙○○:新台幣229,46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丙○:新台幣229,464元三、乙○○:新台幣142,12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