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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36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936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甲○○(即台灣第一家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二、丙○:新台幣142,129元。三、乙○○:新台幣229,46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丙○:新台幣229,464元三、乙○○:新台幣142,12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3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