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77號
- 上訴人
- 丙○○(原名為林秋芬)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1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0,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