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77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97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計算如下:
一、上訴人丁○○就原判決第1項、第2項提起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320元(計算式:18.7平方公尺×63,600元/每平方公尺=1,189,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丁○○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丙○○、乙○○就原判決第3項、第4項提起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8,680元(計算式:36.3平方公尺×63,600元/每平方公尺=2,308,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5,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丙○○、乙○○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