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545號
- 上訴人
- 甲○○
乙○○
子○○
壬○○
丑○○
己○○
戊○○
辛○○
丙○○○
癸○○
寅○○
庚○○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18日至22日及8月16日分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