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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88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陶亞琴吳定亞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88號

上訴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樓至地下3樓、1樓至1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888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8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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