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88號
- 上訴人
-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晴雯
- 樓至地下3樓、1樓至1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888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