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88號上 訴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樓至地下3樓、1樓至13樓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7888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