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勞訴字第16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勞訴字第16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