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 上訴人
- 正大電腦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正宗電腦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柏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漢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庚○○、戊○○、甲○○、己○○、辛○○、丁○○、乙○○因96年度重訴字第7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捌佰叁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原核定執行債權本息及執行費共119,527,469元,扣除被告壬○○之執行債權額38,985,452元及其至96年5月17日之利息4,428,320元,以及扣除被告所自承正大會計事務所可供執行之財產總額即提存金46,767,018元與94年度之淨收益971,464元後,為28,375,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