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09號
附帶上訴人 甲○○
樓
附帶被上訴人 乙○
上列附帶上訴人甲○○因96年訴字第940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對附帶被上訴人乙○提起附帶上訴。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肆萬捌仟零陸拾元(89㎡*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09號
附帶上訴人 甲○○
樓
附帶被上訴人 乙○
上列附帶上訴人甲○○因96年訴字第940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對附帶被上訴人乙○提起附帶上訴。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肆萬捌仟零陸拾元(89㎡*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