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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0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09號

附帶上訴人  甲○○

            樓

附帶被上訴人 乙○

上列附帶上訴人甲○○因96年訴字第940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對附帶被上訴人乙○提起附帶上訴。查其訴訟標的價額為肆萬捌仟零陸拾元(89㎡*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0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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