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1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18號

聲請人
邱獻銘
相對人
顏賽蘭即銘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解任銘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對於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並有明文。是若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恣意妨礙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就清算事務之進行,再藉詞清算人不適任,濫用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賦予之權利,聲請法院解任清算人者,法院自不應准許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持有銘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門公司)已發行股數五千八百七十五股,占該公司全部股數百分之四十九之股東,因相對人未將公司財產狀況,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並向法院報備,且未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復未將股東會之議事錄送達給股東等違反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七條前段、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聲請人先後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同年十月二十一日以存證信函要求相對人將清算情形以掛號信件函告聲請人,惟相對人拒絕回覆。為此,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擔任銘門公司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信證信函,謂其要求相對人函告清算情形,相對人迄未回覆云云,然相對人既已通知包括聲請人在內之股東參加銘門公司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召集之股東會,顯然就聲請人之要求並無置之不理之情事,前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駁回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裁定理由中記載明確,聲請人就此股東會召集前之事由再事聲請,自無所據。又聲請人提出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存證信函,謂其函請相對人將前揭股東會議事錄抄送聲請人,並將清算情形函告聲請人,惟相對人拒絕送交云云,然此亦不過僅足證明聲請人確曾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提出相關資料,然公司法並無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對各別股東之詢問或要求,須為限期或隨時答覆(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並無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參照),且相對人既為銘門公司持股百分之四十九之股東,就前揭銘門公司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股東會竟未出席,有相對人陳報該日股東會簽到簿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自己未出席股東會在先,事後再要求清算人對其個別詢問要求回應,顯然有礙清算事務之進行,以此為由聲請解任清算人,自不應准。另聲請人援引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七條前段及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謂相對人未依法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復未將股東會之議事錄分發各股東云云,惟前者並未必須踐行者,此觀該條中段及後段明文「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等語自明,後者非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股東會召集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亦無準用之明文,聲請人援引前開規定,聲請解任清算人,尚有誤會,亦不應准。是以,相對人既經本院裁定選派為銘門公司之清算人,自應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惟聲請人提出其身分證影本,載與相對人係配偶關係,並為持有銘門公司百分之四十九股份之股東,然卻不思如何協助促進本件清算程序順利進行,反而不出席股東會在先,再以存證信函對清算人為法律所無之要求,復一再聲請法院解任清算人,揆諸首揭說明,顯有恣意妨礙清算事務之進行,再藉詞清算人不適任而聲請解任之情事,核無解任相對人擔任銘門公司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所為聲請解任清算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1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