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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2號

聲請人
洪農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相對人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藏
相對人
陳從龍
相對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
法定代理人
蔡耀五
相對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有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申字第六二二九五號執行事件關於臺北市○○區○○段二小段二一四八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街八十三之一號)內之編號十八停車位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 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從龍對相對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坡心公司)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二小段第2148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街83-1號)建物所含編號18之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並非坡心公司所有,為第三人忠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忠冠公司)斥資興建,忠冠公司始為真正所有人,聲請人係向忠冠建設公司買受停車位之人,因忠冠公司怠於行使權利,聲請人為保全債權,代位忠冠公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 98年度司執字第6229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再查,上開執行事件係相對人陳從龍持本院民國 97年4月13日核發北院隆 94執申字第49714號債權憑證(本案執行名義為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64號民事判決正本、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426號民事判決正本、本院 92年度重訴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對第三人坡心公司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1,940,875元,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 98年7月20日受理後即於同年8月4日核發北院隆 98司執申字第62295號函,囑託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之查封登記(包括聲請人主張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二小段 388號土地上第214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街83-1號,含共同使用部分建號2253、2255之持分及停車位編號18),其中聲請人所主張第2148建號建物所占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含停車位編號18號)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 386(其中編號18之停車位之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 255),經送請啟聿不動產估價師事務鑑定結果,評估價格為每坪579,532元,再參酌附近成交行情中屋齡較新者之停車位價格約為2,000,000元,聲請人起訴時陳報以1,600,000元為該停車位之價值,尚屬可採,則以系爭停車位之價額1,600,000元計算,已逾1,500,000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再加計期間因裁判送達或卷宗移審等作業時間,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預估約為5年,是考量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約為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1,600, 000元之法定遲延利息即400,000元〔1,600,000元×5%×5=400,000元〕估算其應供擔保數額,茲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