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
- 上訴人
- 林志郎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被上訴人
- 林智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96,753元(10,800,000-4,103,247=6,696,75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