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57號
- 原告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兆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1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仟貳佰壹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肆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