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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57號

原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1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仟貳佰壹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肆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5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