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03號

上訴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20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5,077元(計算式:18,547,616÷3×2=12,365,07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81,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0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