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03號
- 上訴人
-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程金
- 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龍華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20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5,077元(計算式:18,547,616÷3×2=12,365,07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81,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