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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34號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親字第34號

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即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因無替夫家生男丁而自責,恰巧得知有人未婚生下被告,遂抱至家中撫養,並直接向戶政機關陳報於戶籍登記上將被告登記為親生子,此事伊親生之3個女兒皆知,朋友親戚亦皆知。又被告自小性情乖桀,時常在外闖禍,讓伊傷心並收拾殘局,雖經關懷教導,始終無法改變其個性。嗣被告從軍後就未與家人同住,直至民國95年間獲悉伊罹患失智症無法自理生活事務,被告假借願意照顧伊為由,利用保管伊之存摺、提款卡機會,擅將伊存款提領一空侵占入己,遭法院刑事判決有罪在案,甚至在外積欠多項債務未償,致使伊產生諸多困擾。茲因被告並非伊所生之子,我國國情注重認祖歸宗時血緣上關連之重要性,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求為確認伊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事實不爭執(見9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

三、按法律上父母子女關係是否存在,不僅影響雙方之身分,且有關雙方因該身分而產生之法律關係亦將隨之而變動,故應認父母子女間並無血緣關係存在,可由該父母、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反之亦然,以除去其不實之親子關係及確認其真實之親子關係。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僅限於依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倘係不受上開推定之婚生子女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即不受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亦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之對象,自非不得提起。因此種訴訟,涉及當事人身分及血統真實性之認定,應解為人事訴訟之一種,其證據調查程序與人事訴訟目的不相牴觸者,自應類推上開關於親子關係訴訟程序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判決參照)。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雖為被告所不爭執,惟參以親子事件均因自然人之身分涉訟,事關公益,且對於渠等間之權利義務有所影響,亦與戶籍登記正確性有涉,又參諸戶籍謄本之記載,為身分之一種說明,其登記自有相當之證明力,故關於已為戶籍登記之親子關係存在與否,除經司法機關裁判確定或當事人提憑有效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外,尚非得由為登記之親子雙方協同辦理即可逕行更正,此觀戶籍法第25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明。準此,原告就其與被告丙○○間之法律上親子關係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不安之狀態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亦即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洵屬合法有據。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命書、本院95年度禁字第200號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23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98年度簡字第1096號刑事簡易判決、簡訊及書信等件為證,並經證人許藍方、蔣淑梅證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又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就原告與被告間親子血緣進行鑑定,其鑑定結果略以:依據遺傳法則,丙○○之DNASTR型別計有D8S1179、D7S820、CSF1PO、D16S539、D2S1338、TPOX、D18S51、D5S818及FGA等9型別與乙○○○之相對應型別均矛盾,研判乙○○○不可能為丙○○之生母等情,有該局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按。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34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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