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輔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3487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萬150元,依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即民國99年7月21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32.322)計算,折合新臺幣162萬0,94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