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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

上訴人
林志郎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上訴人
林智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96,753元(10,800,000-4,103,247=6,696,75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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