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 上訴人
- 崇信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賴升
- 被上訴人
- 周林良如
周耿立
周耿民
周耿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1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