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玉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連陞、王李麗娥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叁萬叁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