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 聲請人
- 人
- 共同代理人
-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2年度北簡字第9500號),聲請人聲請該事件承辦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推事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經核其所舉之原因,或屬對於承審法官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所為訴訟指揮,或屬對於承審法官依該法訴訟費用徵收相關規定,裁定定期命未經准予訴訟救助之當事人廖秀松依法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之職權行使,有所不服之主觀臆測,惟未具體敘明承審法官及書記官有何應迴避之具體事由,均無上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推事(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之情形,即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承辦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