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0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068號
- 原告
- 劉仲希
- 被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何媃樺
林幸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本院一零四年度司執字第八六六七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零四年度司執字第八六六七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