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南炫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原告繳納壹仟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肆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