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國再小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再小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青
- 再審被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北國小字第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著有規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原因之具體情形而言。如未依法表明,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且無庸命其補正,法院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僅主張「當事人請求法院以公力保護其私權,關於法院之裁判,我國採有償主義,應由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此訴訟費用之負擔與敗訴當事人所負清償責任為何無涉,自無關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等語,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再審事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