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44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娟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柒佰陸拾柒元(計算方式及說明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吳德昌之遺產不動產,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核定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三百七十二萬四千六百零四元;㈡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吳湘君請求分割共有物,吳湘君之應繼分為六分之一,依前揭最高法院見解及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六十二萬零七百六十七元計算(3,724,604×1/6≒620,767);㈢原告主張以其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但本件原告並非主張撤銷權,並無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適用,原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主張並不足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44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