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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8號

裝修工程逾期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葉藍鸚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立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大維即墨琚國際文化創意室內裝修事業間請求裝修工程逾期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40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裝修工程逾期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