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裝修工程逾期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立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立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大維即墨琚國際文化創意室內裝修事業間請求裝修工程逾期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40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9,66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 事 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錫欽